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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这对进一步深化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实践,截至目前已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但仍然存在着部分事权划分不清晰、地方税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切实需要紧紧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调整和深化。特别是在当前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增多、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经济运行出现分化、重点领域风险隐患仍然存在、新旧动能转换存在阵痛的背景下,适应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的需要,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深化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势在必行。
当前,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每一项任务,都面临挑战,大到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消费税、房地产税、资源税等重要税改,小到清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推进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顶层规划和设计,科学操作和实施。
首先,要始终坚持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这一目标导向。经过30年的改革实践,1994年分税制改革取得的成功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为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前期的一些改革还不够彻底和规范,并暴露出一些问题。对此,应予以正确认识。事实上,使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并通过纵向转移支付使政府间支出责任与财力基本相适应,本来是分税制的制度优势所在,但在过去的改革实践中尚未能得到充分体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改革不够规范,政府间财政责权利配置不够协调、不够清晰。简而言之,现行分税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不是源于制度本身,而是主要源于操作。因此,新一轮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应沿着分税制这一正确的改革方向推进,从中央到地方全面建立统一、规范、彻底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
其次,要注意把握好改革的节奏,确保渐进之中的适时突破。由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涉及政府职责和事权范围的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划分等重大问题,短期内难以制定完备的方案,因此该项改革应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采取研究论证—制定方案—操作实施的“三步走”推进策略。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深化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虽然面临着诸多风险和挑战,改革艰巨而复杂,不能盲目快速推进,但改革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改革目标的完成也不应超越时限。因此,新一轮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要把握好节奏,适应时代要求加快改革步伐。应该说,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当前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再者,要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进行通盘规划和设计。新一轮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应始终坚持全国“一盘棋”,切忌局限层级、划分区域,将改革局限于部分层级、部分地区局部实施,否则可能影响改革的彻底性和全局性。鉴于前期改革的经验,新一轮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顶层规划方案一定要坚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进行通盘设计,要在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基础上,在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职责和权限,并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合理调配财力。
最后,要与相关改革协同配套推进。政府间财政关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四梁八柱”中的重要一环,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牵涉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责权利关系。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不仅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推进和实施需要财政部门的努力,也需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协同配套推进,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另外,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也需要消费税、资源税、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协同配套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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